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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终审判决,李宇春《无价之姐》不构成抄袭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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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宇春《无价之姐》二审终结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裁定维持原判,认定其与歌曲《跟我出发》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相似之处,不构成抄袭行为。这起涉及知名歌手李宇春的侵权诉讼案,引发广泛关注。董某某作为原告,此前曾声索《无价之姐》侵权,但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,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。

Yes 娱乐7月8日讯:




李宇春演唱的歌曲《无价之姐》被诉抄袭侵权一案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于近日二审判决,维持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审判决,认定《无价之姐》与歌曲《跟我出发》不构成实质性相似,不构成抄袭,董某某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。判决驳回董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,案件受理费由董某某负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