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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終審判決,李宇春《無價之姐》不構成抄襲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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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宇春《無價之姐》二審終結,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近日裁定維持原判,認定其與歌曲《跟我出發》之間不存在實質性相似之處,不構成抄襲行為。這起涉及知名歌手李宇春的侵權訴訟案,引發廣泛關注。董某某作為原告,此前曾聲索《無價之姐》侵權,但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了其全部訴訟請求,並由其承擔案件受理費。

Yes 娛樂7月8日訊:




李宇春演唱的歌曲《無價之姐》被訴抄襲侵權一案,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已於近日二審判決,維持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的一審判決,認定《無價之姐》與歌曲《跟我出發》不構成實質性相似,不構成抄襲,董某某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。判決駁回董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,案件受理費由董某某負擔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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