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炎亞綸告14名網友妨害名譽全部敗訴,曾因性影像案獲緩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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炎亞綸近日在與14名網友的妨害名譽訴訟中全部敗訴,案件焦點圍繞其性影像案及後續評論展開。法院認定相關網友的留言屬於對公共事務的合理評論,並未構成誹謗,充分考慮了炎亞綸認罪和解的情況。此前,他曾因涉及少年私密影片被判緩刑,並與網紅陳沂就言論問題產生訴訟。

  據臺媒報道,9月1日炎亞綸對14名網友提起的妨害名譽訴訟全部敗訴。這一判決源於網友對其性影像外流案的批評評論,臺北地檢署認為這些留言屬於“合理評論範圍”,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
  炎亞綸去年因拍攝並持有少年私密影片,被士林地檢署依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》起訴。

  法院考量炎亞綸認罪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,判處其有期徒刑7個月、緩刑3年。其中部分刑期不得易科罰金,部分可易科罰金。對於強制性交指控,檢方以罪嫌不足為由作出不起訴處分。炎亞綸本人及其經紀公司均表示感謝法官“明鑑”,承認因不熟悉法律而誤觸法網。

  年4月至7月期間,14名網友在Facebook、Instagram及Threads等社交媒體平臺留言,指控炎亞綸涉及“偷拍”、“性侵”等行為。炎亞綸認為這些言論損害其名譽,提起加重誹謗罪告訴。臺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,這些網友的留言是針對公共事務發表的評論,未超出合理評論範疇。

  檢方指出,被害少年確實曾召開記者會公開指控炎亞綸,此事經媒體廣泛報道,已成為社會高度關注的公共議題。

  這不是炎亞綸第一次對網友評論採取法律行動。去年9月,網紅陳沂在評論炎亞綸案件時使用了“上未滿16”等措辭,被炎亞綸提起民事侵害名譽訴訟,求償新臺幣200萬元。

  雙方最終達成和解,唯一條件是陳沂需在臉書發文道歉。陳沂解釋她說的“上”是“愛上”的意思,但炎亞綸認為是指“性行為”。與此案不同,陳沂案以和解告終,而此次14名網友的案件則獲得司法完全支援。

  炎亞綸緩刑期間,社交媒體上仍有活躍。網友的評論如“為什麼偷拍”、“怕大家忘記,這傢伙是性侵犯”等,雖引發訴訟,但最終被司法認定為合理評論。這些判決明確了公眾人物需容忍更多批評的法律原則,也為網路言論自由劃定了司法界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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